壹、前言

80年代初期,女權運動讓世人了解到家庭暴力的存在與嚴重性,在此同時,學者也開始探討約會暴力的相關議題。自從民國87年經歷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後,國人對於家庭暴力問題逐漸重視,但由於近年來兩性之間的暴力行為層出不窮,有學者也開始注意到青少年親密關係中的暴力問題,此現象也已漸漸引起各界的重視與關切。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世界各地約有2550%的女性在生命中曾遭受身體上的虐待;暴力也導致很多女性健康上的問題,包括身心傷害、未婚懷孕、以及性傳染病等等,對於年輕女性的傷害是終身都難以抹滅的。


根據美國哈佛大學所公布的一項研究報告指出,美國少女中約有五分之一的人在約會中曾遭受到男朋友的暴力侵害,包括毆打、肢體傷害、猥褻和強姦等。報告警告,美國社會必須重視這種約會暴力現象,因為受傷害的少女在今後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增加4倍,懷孕的可能性增加6倍,自殺的可能性增加8倍。根據美國司法統計局的資料顯示,每15秒鐘就有一個女人被毆打。美國聯邦調查局正式的犯罪報導顯示,親密關係暴力是導致15歲到44歲女性受傷的最主要原因。在講究人權的今天,受虐女性的處遇與預防,應該受到社會的關注。


民國89年七夕情人節前夕,立委潘維剛指出,在台灣「約會強暴」約佔所有強暴案件的三分之二,其中12歲到23歲的青年男女更是遭受性侵害的高危險群,而且多是熟人所為,因此她呼籲青年男女能夠重視「SAFE AND STOP」法則,也就是「SAFE七夕,傷害STOP」呼籲青少年在情人夜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www.kimo. com.tw)。而美國犯罪報告表示,在確定成案的強暴案件中,加害人與被害人兩造間互相認識或熟識的比例很高,約佔6成;英國犯罪調查報告也指出,有45%的施暴者是伴侶(包括前伴侶、情人、熟人),而陌生人只佔8%, 這樣的現象正是所謂的「約會強暴」或「熟識者強暴」。而國內報導也指出,暑假是性侵害案發生的高峰期,約會時要有敢說不的勇氣,不必去比較其他同儕的關係,將約會暴力事件做為一重要警惕,要妥善選擇約會場所,不要給對方有機可趁的機會,讓「九月墮胎潮」的社會怪象遠離我們。

 


貳、約會暴力的現況

自從Makepeace1981年發表第一篇約會暴力的文章後,各方學者亦陸續提出相關之研究與不同定義,如Makepeace1981)提出,約會暴力(Dating Violence)是約會或擇偶的過程中,任何對另一方使用肢體或言語的虐待或威脅行為。而Sugarman & Hotalimg1989) 定義為:兩個人的交往過程中,對另一方使用、或威脅使用肢體武力、限制等,其目的在造成他方的痛苦和傷害。而暴力通常是指情侶其中一方以身體或武器侵犯另 一方而導致受害者生理上、心理上的傷害,包括毆打、強暴、綁架、謀殺、恐嚇、以及言語羞辱、經濟剝削、強迫拘禁……等(張耐,民82)。羅燦瑛(民88)認為約會強暴是泛指約會行為中,一方在違反對方的自由意願或抑制下,所從事的具有威脅性與傷害性的性愛行為。另外Strausu1995)也指出暴力是在互動中,企圖讓對方有傷害和疼痛的活動。因此,狹義來說,約會暴力是指彼此間發生嚴重性的身體傷害而言;廣義則泛指肢體、心理、言語、性的攻擊,而造成對方的傷害與痛苦。


根據研究發現,先前約會暴力事件延續到婚姻中的可能性相當的大,婚姻暴力的發生或許可從約會的過程中一探究竟(Makepeace, 1981)。研究發現,超過50%的強暴案件是由青少年所犯,而且大部分發生在兩個相識的人之間,也就是說強暴大多發生在一般社交或約會場所。據估計美國青少年約會關係中常出現身體、精神、性虐待的事件,有1115%使用過口頭虐待;943%使用過身體虐待;1620%曾在約會中經歷過強迫性行為,明確顯示出男性在約會關係中使用暴力的普遍性(Foo & Margolin, 1995)。


Makepeace1981)調查指出,約有21.2%的大專生表示曾在約會關係中遭受約會暴力,而Stets1990)以大學生為樣本,發現在交往的第一年中,至少有一次的身體虐待,其中同居者佔35%;而約會情侶佔20%。陳若璋在民國82年的一份研究報告中發現,在遭受過性侵害經驗的女性受訪者中,其施暴者有45%是她們認識的,40%的施暴者則是她們的同儕或男朋友。而吳敏欣(民89)針對少年強姦犯所做調查發現,社會化機構對少年兩性經驗的影響,以朋友影響力最大,其次為學校、大眾媒體及父母,而他們與被害人大多是認識的,其中受害者多是自己的女朋友。吳慧敏(民90)針對台南市與花蓮市共1598位高中職學生所做調查顯示,有7.9%的學生報告曾遭受過性侵害,其中77.9%為認識者所為,且高職學生顯著高於高中學生,而男性被害人比率與女性被害人相當。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學者注意到約會暴力的問題,Smith1990)調查234位曾經遭受肢體暴力的婦女,發現其中有99%的女性主訴自己曾在親密關係中遭受過精神虐待,且有72%受虐婦女反應其實情緒虐待(如被嘲笑、辱罵)比遭受身體暴力帶來更大的衝擊。發生暴力之後,受害者會不會立即離開親密關係呢?許多調查顯示,約會關係中彼此的親密程度也關係著暴力發生頻率,越親密的約會關係越可能產生暴力行為,例如,有7583%的女性是給予約會伴侶重要的承諾後,才遭受對方暴力相向,這似乎代表在約會暴力中,當女性給予重大的承諾後就必須接受男性的暴力,尤其是同居的伴侶,當他們居住在一起後,似乎也陷入關係暴力的風險中(Stets, 1990), 因此當關係更加親密,再加上伴侶彼此給予強烈的承諾後,男生對攻擊行為的發生就越不願意負責任,相對的約會暴力就更容易產生,且女性的受傷害程度就越高。 雖然約會關係比婚姻關係發生較輕微的肢體暴力,但大部分都會發生相同的暴力行為,如推擠、抓、摑、摔等舉動,而兩性都曾使用這些暴力,但女性通常遭遇更嚴 重的肢體傷害。Makepeace1989)也發現嚴重性的暴力往往出現在穩定的約會伴侶,如同居關係。


一般而言,沒有人願意待在一個受暴的環境中,但研究發現約會暴力並不一定會造成約會關係的品質下降,其中曾發生約會暴力的學生樣本中,只有一半覺得暴力會影響其關係,而伴侶間的暴力通常與彼此的關係滿意度沒直接的相關,實際上,根據Gray & Foshee1997)的研究顯示,有超過90% 處在約會暴力的青少年反應,他們主訴彼此的關係是呈現「好」或「非常好」。雖然至今仍沒有研究能明確指出約會暴力與關係品質具相關性,但女性遭遇約會暴力 者通常比男性感受到痛苦情緒,而女性也比男性呈現出較低的關係滿意度,因此讓人質疑是否付出越多的感情,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傷害。在國內文獻中,江文賢(民90)針對中部各大學抽取614位有過固定交往對象之大學生,所得調查結果顯示,國內大學生約會暴力之發生率為47.2%,其中以抓痛或用力推等輕微暴力行為最多,且有半數以上其曾發生過110次,而當發生次數越多時,也往往伴隨著嚴重暴力行為(包括掐脖子、揍、推倒在地)次數的增加。而羅燦煐(民88)問卷調查全國共2,970位男女就讀高中/職與大專/學之學生,研究發現有五分之一的男生認為自己可能成為約會強暴的加害人,約有5%曾經或試圖強迫女性約會對象發生性行為;而有23%女生認為自己可能會遭遇約會強暴,且有5%受訪者曾經是或企圖是約會強暴的被害者。其研究也發現台灣青少年比美國青少年更容易原諒約會強暴事件,這可能是台灣青少年對約會強暴態度較趨傳統(或父權),且普遍對約會強暴的認知較為缺乏所導致。這同時也符合陳若璋在民國82年所提出,當女性遭受男友性侵害時,她一般較少得到他人的同情。


根據以上資料看來,是否印證了「約會中的男女都是盲目」「打是情,罵是愛」呢?由於多數的青年男女都普遍缺乏兩性相處的經驗,他們往往將忌妒、佔有甚至暴力舉動詮釋為是愛的展現,再加上急於爭求獨立自主的心態,認為父母師長是「LKK」,無法了解EF世 代的男女情事,而成年人也可能因工作的繁忙而忽視了子女身體與心理上的求援,在彼此都相斥的情況下,讓約會暴力的現象持續危害與存在,再加上未婚懷孕的議 題,將會使問題更複雜化,而年輕女性也將身陷暴力中而無法自拔,由此可知約會暴力的問題已不容社會再忽視下去,而對青少年進行約會暴力相關防治教育也有其 急迫性與必要性。

 


參、約會暴力之相關理論

許多學者指出,雖然約會暴力的相關文獻不多,但家庭暴力與約會暴力具相關的社會脈絡,因此可將家庭暴力相關理論基礎引用於約會暴力中(Foo & Margolin, 1995)。以下將試整理之。

一、精神分析模式(Psychiatric Model

精神分析模式強調施虐者的人格特質,將它視為暴力和攻擊行為的一個決定性因素。此模式將心理異常、性格缺陷、精神疾病、反社會行為、濫用藥物和酒精等與暴力行為加以連結。但是根據研究報告顯示,只有低於10%的家庭暴力事件,是因為這些性格特質、心智疾病或是精神性病態所造成的(劉秀娟,民85)。

二、社會情境與學習論
Social Situational and Learning Model

社 會情境理論認為暴力行為與社會化過程有相關性,個體透過家庭與社會環境而產生並學習性別角色期待。而班都拉認為,家庭是人類學習各種角色的最初場所,也是 最有可能經驗暴力的地方,當家庭中成員經常以暴力作為解決紛爭或壓力事件的手段時,成員無形中會認可暴力是可以被接受,是有效解決問題的方式,因此暴力就 可能淪為代間傳承的惡性循環中(Carden, 1994)。

三、人格特質說(Trait Theory of Personality

學者認為,會對親密關係之人,施暴的人格特質包括:大男人主義、高權利;不會表達或處理怒氣,且較正常人為高的敵意水平;低自尊,加上高依賴、猜疑心與忌妒心;親密關係中常感到擔心害怕;憂鬱;出身暴力家庭;伴侶間缺乏互動技巧;對情感表達感到困難,及難以和伴侶形成信賴關係(Carden, 1994)。

四、依附理論(Attachment Theory

Bowlby1973) 的依附理論強調,早年與重要他人形成密切依附與連結互動關係的重要性。他認為一個人童年時期能得到主要照顧者充分的愛與關懷,則能產生正向的依附關係,如 果未能得到充分的關懷,而處在父母離婚或不安的環境,就容易轉變為強烈的痛苦情緒中,成年後就可能難與他人建立信任、穩定的關係。Mayseless1991)提出關係暴力的發生,主要是因為親密的衝突行為引起伴侶間的分離,其中一方因感到威脅而採取的反應。因此,家庭暴力與一個人童年所經歷的分離,與失落事件具有強烈的相關性(Carden, 1994)。

五、系統理論(System Theory

系 統理論認為,受虐者不願意離開施暴情境,是由於受虐者將自己視為與施虐者是一體且不可分的,而個人的一切權利與福祉,是屬於他人的,自我是不存在的。此理 論認為,由於整個社會對男性暴力事件的容忍,導致男性不斷得到正回饋,而女性得到負回饋,使得暴力模式更加穩固,因此當受虐者如果沒有在第一次暴力事件後 就離開施虐者,則他的行為將增強下一次暴力事件的發生(Carden, 1994)。

六、女性主義觀點(Feminist Theory

針 對傳統性別角色對人類的束縛,女性主義提出「父權」的觀念,係指女性被屈從、附屬於男性利益的權力關係。而伴侶暴力的根源也是來自父權思想-男人有權力控 制「他們的女人」,且傳統習俗制度也支持男性使用暴力。其觀點認為,造成攻擊女性的原因,主要來自於社會對暴力的縱容與認可。而女性主義也提出強暴、攻擊 普遍性的爭議,因為社會持續對約會強暴、婚姻強暴、虐妻、亂倫事件的的沉默,使法律定義妻子是丈夫財產的正當性。而Dobash認為,在男尊女卑、夫唱婦隨以及暴力行徑被社會文化所認同下,男人對妻子的毆打,也只不過是順應文化潮流,進而強化男性的支配以及女性的順從(Dutton, 1996)。

 


肆、影響約會暴力之相關因素

一、性別

國外學者提出,許多年輕男女認為約會是步入成人世界的必經之路,一些男生也相信在傳統的文化規範之下,他是被允許對伴侶使用暴力的。有些研究發現,在約會關係中雙方在約會過程中女性比男性使用較高頻率的暴力行為(女性為40%,男性為30%)。Capaldi & Crosby1997)觀察高中學生情侶發現,有51%在互動中曾出現肢體暴力(如:抓、推),其中男生為攻擊者佔4%,而女生佔17%,而Gray & Foshee1997)調查也顯示有66%的曾發生暴力的情侶主訴,兩者都曾在約會關係中呈現暴力舉動。由此發現,在異性戀的約會關係中,男女性發生暴力的頻率是相當的。經研究指出,青少年男女大多認為因為愛對方所以嫉妒與無法控制情緒是產生暴力的主因,其中女生將暴力歸因於自衛或報復,發生率是男生的2倍;而男生比女生較常以暴力來恐嚇與威脅做為手段(Sugarman & Hotaling, 1989)。也有研究支持女性比男性在約會中施與更多肢體暴力(Foo & Margolin, 1995)。在國內研究中,江文賢針對(民90)調查顯示,男女大學生使用約會暴力的情形具有顯著差異,男女的比率分別為27.1%和54.2%,而在遭受約會暴力的情形則無顯著差異。而進一步分析得知,女性在使用心理虐待情形顯著高於男生,而男性在約會關係中使用性攻擊的情形則顯著高於女生。羅燦煐(民88)研究顯示,台灣青少年對約會強暴的寬容性,多受性別、性別角色態度,及約會強暴風險經驗的影響,其中男生具較保守性別角色態度,及對約會強暴抱持著較高的寬容性。


Ryan1995)對一群具有關係暴力人格特徵的大專男生所作調查發現,使用威脅與口語虐待對約會暴力具有顯著預測力。Hyden1995)訪談20對曾發生親密暴力的伴侶,結果發現其中有18對表示,口頭爭執會加速暴力事件的發生,而且當口頭性的威脅未能達到預期結果時,隨之而來將會以肢體暴力來解決衝突。Straus et al.1996)將約會暴力區分為不同形式,其中發現女性較多採取其所認定的輕微暴力,例如丟東西、拉頭髮、推或摑掌,而男性較多使用嚴重暴力,例如拿東西打對方、揍對方或拿武器傷對方(Makepeace, 1981)。


為何女性比男性在約會中使用更多暴力呢?Foshee et al.1999)認為主要原因在於男女對於約會暴力的感受不一致,其研究發現男性常會低估自己的暴力行為,而女性則高估自己所採取的暴力行為。O'Keefe & Treister1998)針對約會暴力受害者之研究發現,女性受害者容易將伴侶的暴力行為,認為是對方欲控制自己的意圖,而男性之受害者則將其解釋為情緒不滿。Stets1991)研究指出,男女在約會暴力的施暴或受虐角色,都與人際控制的因素有顯著相關,而女性的施暴或受虐都與本身的低自尊有顯著相關。O'Keefe1997)的整理相關研究指出,男性施暴者與下列因素有顯著相關,包括早年目睹家庭暴力、堅持男性的攻擊天性,以及使用藥物或喝酒;在女性施暴者的顯著相關因素,包括對女性打男性較持肯定態度、對男性打女性持反對態度、關係中有較多衝突以及兩人關係較為親密。


二、性別角色態度

男 性與女性在社會化的過程中被教導如何在親密關係中扮演適合的角色,他們也普遍表現出符合社會規範的性別角色行為,儘管一些性別平等主義浪潮的推進,整個社 會仍存在男性優勢的觀念,這些社會文化因素則深深影響著對女性使用暴力的觀念,而許多學者也相信,社會文化因素對兩性性別態度的影響力(Lloyd, 1991)。 在整個父權體制下,男性是被允許對女性使用暴力的,因為女性在社會化的過程中被教導與他人維持聯繫的關係,成為主要維持者;而男生則通常保持著高程度的自 主性,而這些性別社會化的結果可能與衝突中發生的暴力有相關性。有學者發現,父權體制與強暴呈現出共犯的結構關係,換言之,強暴與性侵害行為是以父權體制 做為厚植的基礎與溫床。因而Lloyd1991)提出,當男性受父權思想影響越深的,越容易在約會關係中對女性採用暴力,相反的,一位受父權思想越深的女性,則越容易陷入在約會暴力的情境中。


有理論聲稱女性出現肢體暴力的情況與男性出現的頻率相當(Straus, 1995),由此看來因性別與男性優勢所組成社會權力的迷思,可能只是影響親密暴力的次要因素。DeGregoria1987)也提出,其實非傳統女性較傳統女性理解更深一層的精神暴力,因為傳統女性認為親密關係中的權力原本就是不平衡的,所以她們比非傳統女性更能接受辱罵行為。雖然男性的性別角色認同與肢體暴力的相關性至今仍無明確的結果,但性別角色卻被利用成男性精神侵犯的調停者。Mosher & Sirkin1984)發現具有男子氣概(Hypermasculine)特質的男性比一般男性較常對其親密伴侶出現肢體虐待,而其他學者也發現,持傳統性別態度的男性比持自由態度的男性,較多對女性使用侵犯行為。


有關男性的性別角色態度與身體暴力的研究很多,但針對女性的研究卻較少。研究指出,當女性持有傳統信念與價值時,她們常被歸類為順從(Passive)與嚴肅(Demure)的一群,且具非傳統特質比傳統的女性較具攻擊性,而持傳統女性特質(Hyperfeminine)的女性常以性來操縱男性,而性關係則是維持彼此關係的極重要因素,她們也偏好傳統特質的男性伴侶。她們較一般女性能容忍關係中的敵對關係,因此她們更容易淪為身體與性虐待的高危險群,且更容易發生精神病及感覺與社會疏遠的症狀(Murnen & Byrne, 1991)。 雖然持有過度性別角色並非造成受暴者的原因,但是一個具有傳統性別角色信念與態度(堅持暴力是男子氣概的表現)也許是間接增加被害者的風險因素之一。仍須 強調的是,並非所有經過傳統性別角色社會化的兩性都會發生同一類型的衝突,因為不同類型的衝突行為會加速不同的兩性暴力。而男性往往仗勢著自己體格的優 勢,因此在約會過程中,使用精神恐嚇與身體的暴力是比女性更頻繁的(Foshee, 1999)。


Walker1979) 提出一份男女平等主義的性別分析指出,男性對女性所施加的暴力,是一種錯誤使用權力的方式,因為他們是在社會化的過程中逐漸相信,在生活中他們擁有控制女 人的權力,即便是透過暴力的方式。而當社會以男性為中心時,個體間的暴力相向,變成為追求力量的一種渴望與需求。但社會化的性別角色態度,是從多元的社會 經驗、生態系統而來,而個人成長背景中家庭、社會、文化都深具影響力,如果加害人有正確的性別角色態度、對伴侶具有平權的觀念,相信社會上發生約會暴力的 機率將逐漸減少或消失。


三、依附風格

依附風格是由英國的精神科醫生Bowlby1969年 所提出,經由觀察嬰兒對照顧者離開後產生的行為反應,他認為這些反應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吸引照顧者的注意,並且希望得到他的回應與接觸。根據依附理論,如果主要照顧者對於孩子的需求能適時給予回應,則孩子就會逐漸形成信任感與安全感,而以照顧者做為安全的堡壘,逐漸向外探索;進而經由與主要照顧者的互動關係中,發展出對自我、重要他人、甚至世界整體觀點的內在運作模式。這種內在運作模式具有穩定性與在潛意識運轉的特性,並且統整於人格架構中,而成為個人對新 環境的認知、期望與適應的依據。換言之,它會幫助兒童去適應新的環境,進而發展情緒與自主控制能力,它也會隨著個人的成長,逐漸趨於穩定,成為人格的一部分,也將影響個體在人際關係中的行為反應Bowlby, 1973)。Bowlby指出,如果早期曾有被剝奪的經驗,會造成兒童產生憤怒、攻擊、焦慮與緊張的情緒,並且將會阻礙與他人建立的信任關係。因此當兒童長期處在依附需求未被滿足的 情境下,則會採用生氣的情緒反應,以尋求主要照顧者的親近,久而久之,在早年形成不安全的依附關係,個體源自內在運作模式的反應,就可能會引發生氣、憤 怒,進而轉化為暴力情境。

Hazan & Shave1987)認為成人主要的依附型態是源自於早年的依附經驗,而愛情關係也是一種依附的過程。進而發展出三種不同的成人依附類型:安全依附(Secure Attachment):在親密關係中容易表現出快樂、友善與信任。逃避依附(Avoidant Attachment):較難在愛情關係中感受到快樂、友善,對伴侶較無法接納、信任。焦慮/矛盾依附(Anxious / ambivalent Attachment):他們情緒高低起伏很大,常常會擔心對方不想跟他在一起,且有強烈想跟伴侶黏在一起的渴望與佔有慾。


Mayseless1991)認為暴力行為,是不安全依附者無法控制依附對象的分離,因而感到威脅所採取的一種反應。因此Mayseless進一步將Hazan & Shave1987)成人依附的分類模式,用於不安全依附模式與約會暴力間的關係:逃避模式(Avoidant Pattern):他較少直接表現出自己的情緒,但是一旦陷入愛情中,會顯得很敏感與脆弱,當他們感受到被伴侶拒絕或是無法控制親密關係,則會引發他們壓抑心中的焦慮與生氣,甚至採取暴力的手段。焦慮 / 矛盾模式(Anxious / ambivalent Pattern),其特徵在於表現兩極性的情緒反應,很喜歡跟人親近,也容易對人感到生氣,並採取攻擊的舉動。容易表現出衝動、依賴、嫉妒、佔有慾強、對於親密關係永遠無法滿足,而攻擊行為可說是他們衝動行為的衍生。


Kesner1997)發現,許多曾目睹婚姻暴力的男性,在父母婚暴中經歷拋棄與傷害的威脅,並因為其父親為無效的照顧者,成年之後在親密關係中發展出焦慮依附與憤怒的情緒,使伴侶成為暴力的受害者。而Corvo1993) 的研究也發現,男性在原生家庭所經驗到的失落、分離經驗,與自己對伴侶施暴具有很強的關係。因為早期的家暴經驗剝奪了兒童安全依附的經驗,並使他發展出一 種不信任、缺乏愛的感受,促使有些男性形成焦慮與矛盾的依附關係。並在自己的親密關係中,也會過度敏感與知覺到曾經與他人親密而被拋棄的威脅,並為了建立 安全尺度,會不自主的出現自我防衛的攻擊行為(沈慶鴻,民86)。


「依附關係」具有持續性、發展性、組織性的特質,雖然其關係主要建立在人生早期(嬰幼兒期),但依附關係的建立卻不是靜止的,而是一種動態的過程,並且長達人生的全部歷程(Bowlby, 1973)。 因此當照顧者與子女有良好的依附關係,則對自我與他人的內在運作模式是正向的,有助於人際適應與親密關係的發展,而個體在嬰幼兒期的依附對象是父母等其他 照顧者,到青少年階段可能會拓展到同儕、伴侶身上,由此可知,依附關係對個體是非常重要的,是人生全程發展的重要課題。


四、早年家庭暴力經驗

約會暴力行為是從家庭中學習而來,一個曾經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或曾經被嚴重體罰的兒童,它可能會造成強烈的影響,使孩子認為「暴力」的正常性,進而造成長大後在親密關係上使用暴力的機率。Ronald et al.1998)對113位男性青少年與其父母所做三年的縱貫性研究發現,父母的婚姻暴力、與對孩子施與嚴重處罰都會造成青少年的違規行為(逃學、偷竊、反社會行為),而目睹父母的婚姻暴力、自己身受嚴重體罰與青少年的違規行為都與約會暴力具相關性。


Makepeace1989)指出,青少年之所以出現約會暴力的行徑,可能是因為他們在家中曾經歷過或目睹過家庭暴力,Makepeace稱此為暴力之代間傳遞Intergeneration Transmission of Violence),是指家庭發展過程中,上一代的信念、價值與行為規範傳遞給下一代,致使下一代也有相同的信念、價值與行為規範(沈慶鴻,民86)。而約會暴力之代間傳遞的論述,主要源自於社會學習理論(O'Keefe, 1997)。 該理論認為行為是由觀察模仿學習而來,而暴力行為也是如此。就是說,當人們觀察到別人的攻擊行為能產生正向的結果時,該攻擊行為則會被觀察者學習到。而一 般在孩童的眼中,父母親便是其最佳的模仿學習對象。因此當孩童經歷到家庭暴力,其所感受到的是整個暴力行為的全部過程,包括暴力行為本身、暴力所引發的情 緒、與暴力發生的後續結果。這些認知的中介因素,扮演了影響暴力行為與學習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換言之,當個體對於暴力行為並無正向期待,而且在孩童時期 所觀摩的家庭暴力,並無產生正向功能性的連結,則個體較不會使用約會暴力(Foshee et al., 1999)。


Shook et al.2000)針對大學生的研究指出,男性或女性的早年經歷家庭暴力,與他們本身施與約會暴力有顯著相關,其中男性施暴的行為上與目睹父母間的暴力行為有顯著關聯,女性則無顯著的關聯。王淑女(民86)針對台北市935個 國中生為樣本,探討家庭暴力對子女暴力及犯罪行為的影響,結果發現,家庭特質及家庭暴力對子女暴力及犯罪行為均有直接的影響力。家人關係不良、家庭有其他 問題者,家庭較易有暴力行為產生。家庭有暴力行為、家人關係不良、家庭有其他問題者的青少年,較易有暴力及犯罪行為的產生。有學者發現,在青少年時期的家 庭暴力或本身的反社會行為,將是預測個體在約會關係中的肢體暴力之有效變項。許多研究目睹兒童之調查發現,男性較容易於未來成為施暴者,女性較容易成為受 虐者。Ulbrich & Huber1979) 認為這種現象和人類詮釋符號的能力有關。當個體觀察到行為會帶來懲罰時,他們是不會表現該行為。因此當女性看到母親出現抗拒行為,反而讓暴力情況更嚴重 時,則會抑制她的攻擊行為,而逐漸認同母親受虐者的角色;反之,男性在目睹父親的攻擊行為後,往往會學習而成為本身的行為模式(沈慶鴻,民86)。


Davidson1978)在〝Conjugal Crime〞一書中提到「目睹婚姻暴力的兒童是最可憐的犧牲者,因為童年期的情況影響他一輩子。」而受虐心理學(Victimology)中也提到:施暴者同時也是社會化過程中的受害者,因為他們往往擁有一個不快樂的童年,可能來自一個失能的家庭、早期喪失父母或來自一個家庭暴力(兒虐)的家庭。


伍、約會暴力的防治措施

愛情原本就是扣人心弦,是一件既真實又甜蜜的感覺,自古以來多少文人歌詠它的美好,它也賦予兩性相互吸引、信任的特質,多少人為它神采飛揚。而約會暴力的出現,卻會讓人驚慌失措,陷入無限的苦楚之中。如何才能幫助青少年遠離約會暴力的陷阱呢?以下有四個可以努力的方向:

一、消除干預的阻力:由於青少年遭遇約會暴力時,容易基於羞愧、恐懼或迷失,加上雙方的依存性,很少會向外求援。而身旁的成人也常低估約會暴力的危險性,在學校沒有給予正確的觀念,再加上社會並無制定相關的立法保護,因此,從家庭到社區都應適當整合以消弭此現象(引自Barrie Levy, 1991:89)。

二、成人積極的介入:年輕人通常不輕易向成年人主動伸手求援,因此成人不應被動等他們來求援,而必須主動教導他們「健康」的兩性關係,且學會認識什麼是虐待式的關係,及處理兩性關係的技巧,如衝突處理,化解忌妒與憤怒,並提供協助的資源,而不是一味的忽視與責罵(引自Barrie Levy, 1991:9)。

三、提供正確的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人格、品德塑造的前哨站,從小給予溫暖關懷的場所,親子間有良好的溝通管道,則不管孩子遇到何種問題與困惑,父母都能提供適時的諮詢與援助。一個溫馨的家庭就能帶給孩子安全的依附,也將能減少暴力事件發生的機率。

四、建立兩性平等的社會文化:社會文化體系關係著青少年交往態度,從小就應被教導正確平等的兩性互動觀念,除去重男輕女的性別刻版印象,使女性從小不再被灌輸男尊女卑的觀念,進而積極培養自信與獨立,讓他們學會保護並愛惜自己,才能減少女性淪為受害者的機會。


陸、結論

根據Maslow的 需求理論,免於恐懼的安全感是僅次於生理需求的人類最基本需求,而婦女人身安全也一直是女性朋友最關心的議題之一。從種種跡象顯示,暴力事件並沒有因人權 意識的崛起有明顯下降的趨勢。對於處於青春期的男女,總是對愛情存在許多幻想與期待,認為愛情是甜蜜美好的,是沒有任何的瑕疵。因此當他們遭受男(女)朋 友的暴力相對時,除了驚慌與恐懼外,多數都不知該如何處理此衝突,他們往往只會對身邊的朋友訴苦。而許多青少年也都將虐待、佔有與忌妒,解釋為愛情的表 現,因此暴力與攻擊就在他們的關係中不斷上演。

在 「約會暴力」書中提到一些比喻來闡述男女的約會關係,「男生被稱為進攻者、女性是守門員」;「真正的男人不能把女人的『不』當真」、「當女人說『不』時, 其實她們不是真正有那個意思。」這些話就成為男性進攻女性的最高指導原則。對一個東方女性來說,女性被鼓勵成為一個被動、順從的個體,而年輕女性也往往沒 將自己身體的界限定義清楚,往往在來不及說「不」的情況下成為約會強暴下的受害者,而他們遭遇到不僅是生理與精神上的傷害,對人性將存更多的不信任與質 疑。

在 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家庭暴力防治法」後,希望帶給社會一股改造的風氣,所謂預防勝於治療,從小教導兩性平等、正確的性教育都是防範約會暴力的重 要途徑,要避免約會中發生不該發生的事,不是只有消極的立法保護,應該積極的加強青少年的兩性尊重與欣賞,並消除其刻版的兩性態度,如此才可防範於未然, 真正達到杜絕約會暴力的發生。

 





作者:林淑敏為實踐大學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研究所研究生;李宗派現任長堤加州大學社會工作系終身榮譽教授,暨實踐大學民生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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